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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义乌市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十五画生
    2016-11-26 17:30:14    来源:义乌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转载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2日 

    义乌市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5〕13号)和《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义乌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义政发〔2016〕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户口迁移登记,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为原则,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和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三条  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就业、人才引进、投资纳税、突出贡献以及亲属投靠等原因申请户口迁移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准予迁移登记落户: 

      (一)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在城镇有合法住宅房屋所有权或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使用权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其中,非本省户籍人员迁往本市城镇的,需有合法稳定就业且连续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年及以上,并实际居住。 

      (二)在城镇有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有合法稳定就业,且连续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年及以上(本市户籍人员可放宽为2年及以上)的,可以在城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录用、调任、转任公务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聘用、调动的在编工作人员,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以直接在城镇申请常住户口迁移登记。 

      (三) 引进人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人员可以在城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投资兴业人员。在本市投资经商、兴办实业,年缴纳地方税费五万元及以上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投资人),可以在城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特殊贡献人员。获得义乌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及相当层级的人员,可以在城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六)直系亲属投靠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在被投靠人户内落户。被投靠人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父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以投靠落户。离婚人员(不包括已再婚人员)离婚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且申请时也无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迁回婚前户口所在地落户。 

      本市范围内户籍人员,现与在城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三代之内直系亲属共同居住的,可以申请在直系亲属处投靠落户。 

      第五条  本人在原籍农村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生活居住在农村,且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经所在村同意,可申请将户口迁往原籍农村。 

      第六条  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归正人员、华侨回国定居、港澳台人员的迁移落户,仍按原规定办理。 

      第七条  附则 

      (一)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公民实际居住并具有合法住宅所有权房屋,以及由政府提供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公共租赁等住房。 

      (二)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营业执照,且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关本规定的解释、组织实施工作由公安局具体负责。以往我市有关户口迁移登记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或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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